1.对储存可燃气体,易燃液体的储罐,应配备须的消防设备,严禁在罐内吸烟,明火照明、取暖,以及将其发火源带入罐区内。
2、对存储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介质的储罐,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3、储罐检验和修理前须切断与储罐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,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。
4、储罐内部介质排尽后,应关闭进出阀或加设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管道和设备,并设有明显的隔断标志。
5、对于盛装易燃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质的储罐,须经过置换、中和、清洗等处理,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,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、标准的规定。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。
6、罐内作业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。因故较长时间中断继续作业,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。